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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能电力: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7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告

为维护亿能电力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当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特制定本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每股净资产及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自公司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或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个月内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发行价格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若公司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现金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低于上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挂牌前持有或者通过公司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4、在本公司回购股票完成后,如果公司再次出发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条件的,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

(1)公司回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工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1、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资源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期限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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