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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7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原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1年8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1年9月10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增加额度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增加至33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30亿元,分配到两个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3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4)。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湖南中科星城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长沙银行申请最高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本金形成的全部债务如借款本金、承兑汇票业务项

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的金额、湖南中科星城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本金、债券本金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息、债券利息等,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长沙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即使全部债务金额超过最高债权本金数额或者相关利息、费用形成的时间在最高额债权确定之后,保证人中科电气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超过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在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以前对债权人长沙银行所负的所有未清偿债务,全部纳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湖南中科星城为公司向广发银行申请最高1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中科电气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广发银行依法或根据注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中科电气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至债务人中科电气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广发银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湖南中科星城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这其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广发银行与债务人中科电气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湖南中科星城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8,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42%。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广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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