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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通知于2021年12月25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监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2021年1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张英俊先生、韩刚先生和汪宇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张英俊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北京睿昇精机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睿昇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被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第一、列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3-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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