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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第5号》”)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北京睿昇精机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睿昇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半导体设备零配件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符合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同时,本次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回购、注销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市场规模、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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