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事先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与北京睿昇精机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睿昇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半导体设备零配件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