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在马钢办公楼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会议由董事长丁毅先生主持,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
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二、通过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
三、通过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四、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发行不超过7,700万股A股作为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
2、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
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及相关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7、授权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管理和调整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激励计划涉及的对标企业样本。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该等制定或修改需获股东大会或/和有权机构批准的除外。
8、授权董事会决议或办理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且不得转授,如适用)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五、批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程。
该等股东大会将于2022年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30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马钢办公楼召开。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发出。
六、批准公司关于核销长期应收款的议案。
批准核销符合条件的长期应收款合计人民币3.66亿元,该等长期应收款均已计提坏账准备,不影响当期损益。
七、批准公司关于2021年度资产报废处置的议案。
本次报废固定资产净值约人民币5.64亿元,已于2020年计提人民币1.78亿元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3.86亿元。
八、同意关于肥东县政府收储马钢(合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马
钢合肥公司”)闲置土地的议案。
该地块位于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内,面积为799,856.07平方米(约1,199.79亩),账面值人民币7,267.05万元,评估值人民币16,821.20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9,554.15万元,增值率为131.47%。
上述前四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全部通过后方可实施。
董事丁毅先生、任天宝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前四项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回避表决,该等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他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