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盐湖钾肥、碳酸锂的生产与销售,处于锂电新能源产业链的上游,实现了从超低浓度的盐湖卤水中提锂并实现了工业化生产。本次投资将为公司在盐湖资源的获取以及主营业务的拓展上提供坚实的支持,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标的资产的定价以《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基础,交易定价方式公平,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收购格尔木嘉锦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收购茫崖泰坦通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