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1-104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2、召集人:董事会
3、主持人:董事长吴丰礼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2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8、出席和列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86,717,3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8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共代表股东5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84,726,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15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990,9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20,854,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8,863,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8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990,9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6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于2021年12月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5,310,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3%;反对1,405,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9%;弃权1,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446,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520%;反对1,405,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09%;弃权1,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特别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6,610,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9%;反对1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弃权1,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4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4%;反对1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5%;弃权1,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特别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6,545,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反对1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1%;弃权1,48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2%;反对1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7%;弃权1,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名称:何俊辉、李晓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