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成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2021年7月9日实施完成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规定,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对《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授予激励对象中52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决定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001,472股限制性股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成柱 | 肖幼美 | 乐宏伟 | ||
时间: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