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5,224,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8.16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1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333,3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682%。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5,49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6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9510%;反对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与欣旺达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新设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235,49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6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与瓮安县人民政府及欣旺达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同意235,49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6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与博硕思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34,66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3.7617%;反对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3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公司董事张海波、王佳才为新疆博硕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合计80.00万股。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235,476,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