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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达因: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华特达因 公告编号:2021-060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国资管理相关规定,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所有“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原第一条后增加三条,作为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增加的三条内容为: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职责权限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等事项;

(十一)决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按照董事会需求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需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经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关于交易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权限:

(一)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以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前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银行借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银行借款;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银行借款权限的规定确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对外担保权限规定。”

三、原第二条至三十三条条款序号顺延3位,变更为第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四、原第三条(新第六条)中“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改为“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

五、原第十四条(新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内容为“董事会定期会议以及审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时需董事讨论决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不得采用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召开。”。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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