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对拟提交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日常生产发展实际需要,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2021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