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10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和独立性,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2021年公司聘请该机构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同时公司聘请其审计本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事项符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杨正洪:
李军:
王文若: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