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二、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三、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拟行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项。
四、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和独立性,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2021年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同时公司聘请其审计本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次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我们同意此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杨正洪:
李军:
王文若: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