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11 号
吴丰礼:
你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21年3月19日买入拓斯达可转换公司债券224.35万张,成交金额为22,434.67万元;于9月14日卖出10.35万张,成交金额为1,221.37万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