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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成都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殷小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被提名人的审查,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任选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殷小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刘兆军 ----------------
薛乐群 ----------------
陈秋雄 ----------------
黄中宇 ----------------
严 洪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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