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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中国中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一、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的。

2.公司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的过程中,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铁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与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连)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控股子公司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铁财务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工”)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连)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中铁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中铁工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项关联(连)交易涉及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关联(连)交易有利于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协议约定的交易定价公平合理,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连)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进行该项关联(连)交易。

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和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两项关联(连)交易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拟与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工”)签署综合服务和房屋租赁两项框架协议的关联(连)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铁工签署的综合服务和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两项关联(连)交易协议,既是满足公司及所属公司对职工培训、医疗服务、房屋租赁等方面的需要,也符合证券监管要求;

2.协议确定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连)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进行该

项关联(连)交易。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瑞明 张 诚 修 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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