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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中国中铁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将2021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于2021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外,还通过公司网站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9日。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 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21年12月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拟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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