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负债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机制、降低杠杆率,防范债务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发展韧性,提高发展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通过建立和完善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资产负债率保持在监管机构的管控范围及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规范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债务管理工作,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有股权投资关系并且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纳入报表合并范围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第三条 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参考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同时结合本企业前三年资产负债率、发展阶段、战略布局综合考量后确定。
第四条 股份公司根据第三条标准确定各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并纳入股份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各所属企业严格贯彻执行。
第三章 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要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水平,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要根据项目建设以及自身发展需要,认真编制融资计划,要全面反映企业上年末债务余额、本年存续债务余额、当年融资额度、预计融资额度、融资用途、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及偿债资金来源等重要信息;控制融资成本,做好风
险评估,明确资金用途与方向,融资品种要与项目生命周期匹配。原则上,各所属企业总体负债水平应匹配自身融资能力,不能超过自身融资能力负债,避免债务违约风险。第七条 各所属企业制定偿债计划时,要严格按照债务兑付原则执行,即债务到期前制定兑付方案,提前确定偿债资金来源,提前确保偿债资金到位,坚决杜绝债务违约。偿债计划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品种、利率、到期日、偿债资金来源、责任人等。各所属企业应建立融资台账,加强贷款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债务。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上级企业及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第九条 各所属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并聚焦主业瘦身健体,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
第四章 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第十条 各所属企业要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以企业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对资产负债率超过标准的企业,要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第十一条 各所属企业要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资产负债管控要求。第十二条 各所属企业要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评估其债务风险。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业务重组、提质增效相结合,积极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途径有效降
低企业债务水平。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按照“一年两检”的原则,每半年开展一次债务风险盘点,检查各企业债务风险的实时动态。
第五章 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股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股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股东变相举债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所属企业要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股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支持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强化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企业盘活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支持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第十六条 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支持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与战略布局相结合,实现资本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充分运用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吸收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支持企业充分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支持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支持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公司,
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六章 资产负债约束机制的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各所属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机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本制度,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要根据所管理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审慎评估企业债务融资需求,平衡股债融资比例,加强管理,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对债务风险措施效果不明显、风险持续增加的企业,股份公司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核实企业财务状况,评估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落实本制度不力和经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对债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发生严重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本制度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第十九条 各所属企业要按照本制度确定的降低资产负债率目标和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严格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股份公司。公司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资产负债约束落实到位。各所属企业在向股份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时,应报告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及债务风险情况。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