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上市公司”、“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标的公司”)14%股权、拟以现金372,500.00万元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持有银根矿业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60%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充分论证,经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经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者原则性批复文件。公司已在《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并且为控股权,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