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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的独立意见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标的公司”)14%股权、并以现金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持有银根矿业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60%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本次交易事项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为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格)和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机构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

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选取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实际情

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与评估值结果之间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隋景祥 韩俊琴 张世潮 董 敏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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