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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1-009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7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万元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0年度年末数:405.91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2次;5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光明,1997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6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近50家次,签署物产中大、浙商中拓、浙江东方等3家上市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胤,1999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6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签署物产中大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公司拟支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9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含税),合计120万元(含税)。

此次收费定价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大华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大华在企业重组、资本运作、公司改制、审计及财务咨询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与实力,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要求。

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021年12月23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要求。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五)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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