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214 号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你公司9月10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你公司于8月18日对该项目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的前置程序。你公司在8月20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2021年10月18日,你公司在组织投资者调研期间称公司“2021年锂盐产量4000吨,2022年5000吨,2023年不低于10000吨,2024年17000吨,2025年至2026年不低于30000吨。”你公司在组织投资者调研期间发布了未经披露的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15条、第11.5.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