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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艺集团: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完成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3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5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完成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的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与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1、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唐亮先生

副董事长:刘珊女士

其他非独立董事:刘海云先生、郭伟先生、周丹女士、张有文先生

独立董事:刘原先生、顾增才先生、孙伟先生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由顾增才先生、刘原先生、孙伟先生、刘海云先生、郭伟先生组成,由顾增才先生担任召集人;

(2)提名委员会由刘原先生、顾增才先生、孙伟先生、刘珊女士、张有文先生组成,由刘原先生担任召集人;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孙伟先生、刘原先生、顾增才先生、刘珊女士、张有文先生组成,由孙伟先生担任召集人。

上述委员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监事会主席:伍建祥先生

其他监事会成员:坚彪先生、刘浪梅女士(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人聘任情况

总经理:张有文先生

副总经理:刘庆云先生、林卫民先生、高仲华先生

董事会秘书:高仲华先生

财务负责人:高志强先生

证券事务代表:蔡晓君女士内审部负责人:李学慧女士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在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已将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8378 6867传真号码:0755-8378 6093邮箱:investjy@jyzs.com.cn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

五、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完成后,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颜如珍女士、原监事会主席陈景辉先生、原监事刘国平先生、原副总经理阮成楠先生、原财务负责人李小波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原独立董事葛锐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颜如珍女士持有公司股票262,820股,陈景辉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00,000股,刘国平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4,204 股,葛锐先生、阮成楠先生、李小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本次换届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视同任期届满前离任,其减持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等。”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张有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80年,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珠海正方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正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南粤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正方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有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除在控股股东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曾经任职外,张有文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有文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有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刘庆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4年,大专学历。曾任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项目经理。2003年进入本公司,历任北京业务负责人、工程总监、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庆云先生持有公司0.32%股份,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刘海云先生、董事刘珊女士存在亲属关系,除此之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庆云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刘庆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林卫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0年,大专学历。曾任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经理,珠海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卫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林卫民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林卫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高仲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81年,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先后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2016年进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仲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高仲华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高仲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高志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80年,本科学历。曾任雅居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雅居乐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平台)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志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控股股东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曾经任职以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高志强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高志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蔡晓君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88年,本科学历,法律职业资格,中级经济师。2012年4月入职公司,现任公司投资管理与证券事务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晓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蔡晓君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蔡晓君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内审部负责人简历

李学慧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80年,本科学历。曾任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审计副总监,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纪检审计组组长;现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学慧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控股股东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曾经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学慧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学慧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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