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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3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1-067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宗文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203,451,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189,045,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776%。

3.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14,40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6%。

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会议共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会议共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王存斌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1、议案9、议案10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2至8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之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
议案1.00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2.0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逐项审议)
议案2.0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议案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议案2.0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议案2.04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议案2.05发行数量
议案2.06限售期
议案2.07上市地点
议案2.08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2.0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议案2.10决议有效期
议案3.0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4.00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议案5.00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6.0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议案7.0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议案8.00关于制定《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议案9.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10.00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同意反对弃权表决 结果
股数比例(%)注1股数比例(%)注1股数比例(%)注1
议案1.00202,906,03899.7318545,6990.268200.0000通过
议案2.00
议案2.01202,906,03899.7318545,6990.268200.0000通过注2
议案2.02202,906,03899.7318126,6000.0622419,0990.2060通过注2
议案2.03202,906,03899.7318545,6990.268200.0000通过注2
议案序号同意反对弃权表决 结果
股数比例(%)注1股数比例(%)注1股数比例(%)注1
议案2.04202,906,03899.7318545,6990.268200.0000通过注2
议案2.05202,906,03899.7318151,6000.0745394,0990.1937通过注2
议案2.06202,906,03899.731851,6000.0253494,0990.2429通过注2
议案2.07202,906,03899.731800.0000545,6990.2682通过注2
议案2.08202,906,03899.731825,0000.0123520,6990.2559通过注2
议案2.09202,906,03899.731800.0000545,6990.2682通过注2
议案2.10202,906,03899.7318394,0990.1937151,6000.0745通过注2
议案3.00202,906,03899.7318545,6990.268200.0000通过注2
议案4.00202,906,03899.7318394,0990.1937151,6000.0745通过注2
议案5.00202,906,03899.731800.0000545,6990.2682通过注2
议案6.00202,906,03899.7318151,6000.0745394,0990.1937通过注2
议案7.00202,906,03899.731825,0000.0123520,6990.2559通过注2
议案8.00202,906,03899.731800.0000545,6990.2682通过注2
议案9.00202,906,03899.7318545,6990.268200.0000通过
议案10.00202,906,03899.731800.0000545,6990.2682通过

注1:比例,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注2:通过,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注3股数比例(%)注3股数比例(%)注3
议案1.0013,860,29296.2120545,6993.788000.0000
议案2.00
议案2.0113,860,29296.2120545,6993.788000.0000
议案2.0213,860,29296.2120126,6000.8788419,0992.9092
议案2.0313,860,29296.2120545,6993.788000.0000
议案2.0413,860,29296.2120545,6993.788000.0000
议案2.0513,860,29296.2120151,6001.0523394,0992.7357
议案2.0613,860,29296.212051,6000.3582494,0993.4298
议案2.0713,860,29296.212000.0000545,6993.7880
议案2.0813,860,29296.212025,0000.1735520,6993.6145
议案2.0913,860,29296.212000.0000545,6993.7880
议案2.1013,860,29296.2120394,0992.7357151,6001.0523
议案3.0013,860,29296.2120545,6993.788000.0000
议案4.0013,860,29296.2120394,0992.7357151,6001.0523
议案5.0013,860,29296.212000.0000545,6993.7880
议案6.0013,860,29296.2120151,6001.0523394,0992.7357
议案序号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注3股数比例(%)注3股数比例(%)注3
议案7.0013,860,29296.212025,0000.1735520,6993.6145
议案8.0013,860,29296.212000.0000545,6993.7880
议案9.0013,860,29296.2120545,6993.788000.0000
议案10.0013,860,29296.212000.0000545,6993.7880

注3:比例,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磊、王存斌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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