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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2

公告编号:2021-182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3月19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3月1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大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严严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计时俊、夏帆、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客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木生(变更前为徐颖春)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被告于2020年5月就原告向被告采购轻木BLOCK成品事宜签订了合同号为SHKS2020050701、SHKS2020050702的购销合同,其中,尾号为SHKS2020050701的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600立方米(2020年6月10日前交付200立方米、7月5日前交付200立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米、7月30日前交付200立方米),单价为12,800元,总金额为7,680,000元;因目前疫情影响较广,特别严重影响价格和交货时间,故原材料浮动超过5% 时,双方各承担一半;正式签订合同后原告预付全款;被告按原告支付进度及通知开票;被告按原告通知地点交货,被告将带有托盘产品运至交货地址,原告收货并填写 收货确认单,或在被告的物流配送单上予以签字或盖章,即视为产品交付的完成交货,每延迟一天,被告需向原告缴纳待交货值万分之二的罚款(累计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如原告认为延期交货时间太长,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退回原告支付的相应货款,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占用原告货款期间的损失等。尾号为SHKS2020050702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轻木BLOCK成品,数量为900m?(2020年6月10日前交付200立方米、7月5日前交付350立方米、7月30日前交付350立方米),单价13,500元,总货款为人民币12,150,000元,其余约定同尾号SHKS2020050701的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合同货款。被告于2020年7月8日前陆续向原告交付了上述两份合同项下合计797.916立方米货物,后未再供货。

另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再次签订了合同号为SHKS2020070701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轻木BLOCK成品900立方米(2020年8月30日前交货),单价14,000元,总价款为12,6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合同号SHKS2020070701)约定交付货物,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原告退还了货款2,000,000元。随后原、被告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向原告退还剩余的货款10,600,000元或者向原告交付757.14m?的轻木BLOCK成品,并且需向原告退还实际销售价格的差价。如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的,原告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在2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剩余预付款,被告应按照原告要求执行,否则,每延期一日,被告按照原告预付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原告全部损失。2020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2,000,000元,并于2021年3月10日前陆续向原告交付了上述协议项下的435.299立方米货物,后未再供货,亦未退款。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未能退还货款,亦未交付相应货值的轻木BLOCK成品,原告遂诉至法院。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号为SHKS2020050702、SHKS2020070701的购销合同以及2020年11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五)案件进展情况:

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共计14,099,101.50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按每笔应交未交货物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返还诉请2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为4,281,157.26元);

4、判令被告返还市场价格差价2,989,476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财产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

一、解除原告上海大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客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SHKS2020050701、合同号为SHKS2020050702、合同号为SHKS2020070701《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上海客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大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843,179.15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大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5,617元,由原告负担45,758元,被告负担109,859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大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客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SHKS2020050701、合同号为SHKS2020050702、合同号为SHKS2020070701《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上海客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大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843,179.15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大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5,617元,由原告负担45,758元,被告负担109,859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公司将充分尊重上述《民事判决书》,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积极处理判决生效后续事宜,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子公司诉讼涉案金额虽超过200万元,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72,409,716.64元),不构成重大诉讼,且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公司已于2020年度对上海客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全额计提坏账,且公司正在积极应对,采取各项措施尽量降低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公司已于2020年度对上海客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全额计提坏账,且公司正在积极应对,采取各项措施尽量降低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上海大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大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21)沪0114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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