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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炜、田炳信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1
  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炜、田炳信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1-12-21  来源:
  〔2021〕220号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炜、田炳信: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20年2月至12月,你公司青岛分公司累计2次对外提供担保:一是2020年2月27日,你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华夏银行天津河北支行签订《质押合同》,以9,30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为天津九洲鸿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下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20年2月27日至8月27日,担保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二是2020年8月27日,你公司青岛分公司再次与华夏银行天津河北支行签订《质押合同》,以9,30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为天津明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下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27日,担保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上述担保资金于2020年12月30日收回。
  2.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数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法律文书,涉案金额11,209万元,占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75%。截至2021年12月10日,你公司未披露该重大诉讼。
  3.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炜所公司股份于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10月13日被陆续冻结,且冻结比例于5月24日超过了你公司总股份的5%。你公司仅在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10月27日披露的《2021年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关冻结情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徐炜未及时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对上述2笔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履行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炳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未披露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也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炜未及时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炳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徐炜、田炳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公司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你公司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责任人,于收到该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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