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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建设: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2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18年1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8号)

2017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2017年5月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17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2018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超出预计的公告》,预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联营企业和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混凝土、外加剂及水泥等将增至不超过823,400万元,超出上述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预计额度约52,0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5%,公司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第2.1条、第2.7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1月23日向公司出具了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8 号)。

2.2018年11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23号)

2018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投资参股设立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与关联方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绵阳”)。中建绵阳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20%,出资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3%。中建绵阳于2017年11月20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事宜,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0.2.4条的规定。因此,深圳

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11月27日向公司出具了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223号)。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3.公司的整改情况

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监管函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严肃批评,督促其深刻反思并切实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此类失误,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等方面的管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公司董事会严格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要求,对重大经营合同、重大投资事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有效控制,并重点关注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情况,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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