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合作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同时,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雷光勇 郭国庆 温健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