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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3-1-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坤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满坤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陈春芳、马睿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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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中泰证券指定陈春芳、马睿作为满坤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陈春芳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了数字政通 IPO、合众思壮 IPO、涪陵榨菜 IPO、丰元股份 IPO、恒锋信息 IPO、漱玉平民IPO、新瀚新材IPO、武石油重大资产重组、数字政通非公开发行、丰元股份非公开发行、诺思兰德精选层挂牌等项目。

马睿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日照港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国航非公开发行项目、乐视网非公开发行项目、东吴证券非公开发行项目、中科软IPO项目、洲明科技可转债项目、洲明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国国航公司债券融资项目;首旅酒店出售神州国旅及收购南苑股份项目、山东路桥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等收购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姜涛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丰元股份IPO项目、恒锋信息IPO项目、数字政通非公开发行项目、丰元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漱玉平民IPO联主项目等。

其他项目组成员:王晓艳、吴烨楠、李帅、郭佳鑫。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191号
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08年4月9日
股份公司注册时间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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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96-8406089
业务范围线路板生产、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保荐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与发行人也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泰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中泰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中泰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中泰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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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质控部审核过程

中泰证券投行委质控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内部审核。2021年2月至2021年2月,保荐机构投行委质控部组织人员进行了质控审核和底稿查阅,对申报文件的质量、材料的完备性、发行人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包括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出具了《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质量控制报告》(质控股2021年5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726号)、《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136号)、需补充2021年半年报及《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309号)等情况,项目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并分别于2021年8月、9月、10月、11月提交投行委质控部审核,投行委质控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

(二)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过程

2021年2月21日,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内核申请。内核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并于2021年3月4日出具《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证审【2021】33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726号)、《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136号)、需补充2021年半年报及《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309号)等情况,项目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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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并分别于2021年8月、9月、10月、12月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

(三)内核小组审核过程

1、出席会议的内核小组人员构成

出席满坤科技项目内核会议的小组人员有:杨文君、张良、陈金波、许平文、王飞、朱艳华、齐修超。

2、内核小组会议时间和地点

2021年3月9日,在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4层会议室,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未现场出席的内核小组成员以电话参会)。证券发行审核部汇总出具了《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意见》。

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6日,项目组根据《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意见》修改全套申报材料,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相关修改及说明已由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并经内核委员确认。

3、内核小组表决结果

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对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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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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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认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年1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年1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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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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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确认发行人是以成立2008年4月9日的吉安市满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截至目前,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3年。发行人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文件、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以及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记录以及主要业务合同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工商资料、财务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并对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查,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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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4、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合同、发票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关键岗位保密协议》等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专利、商标等)的权属文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厂房和机器设备,核查了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核查了发行人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等公开信息,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行业经营环境、产业上下游发展趋势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6、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税务、社保、安监等相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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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有关证明,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取得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7、保荐机构核查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核查了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官网、深交所官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公开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核查了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查阅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公开信息,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PCB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研发及规模化生产融合了电子、机械、计算机、光学、材料、化工等多学科技术,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工艺的优化和升级、产品的开发和更新、产品性能的提高都依赖于创新,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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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产品创新对于保持和提升发行人市场地位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创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发行人未来创新偏离客户的需求或行业发展趋势,或者创新成果转化失败,均会导致发行人创新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进而对发行人的竞争地位和经营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技术革新风险

发行人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通信电子、消费电子、工控安防、汽车电子等,近年来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广泛渗透,加快了PCB产品的更新速度。同时,发行人生产的PCB产品种类较多、工艺复杂,客户对于产品的孔距、线宽、线距及稳定性等指标均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发行人需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和研发水平,才能持续满足客户要求。若发行人未来无法对生产工艺持续优化,对产品进行及时更新换代,对新的市场需求、技术趋势作出及时反应,则发行人可能存在丢失现有客户资源的风险,将对发行人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发行人拥有多项PCB生产相关的核心技术,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若发行人在未来运营管理中出现疏漏导致核心技术失密,将对发行人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PCB行业生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需技术人员持续进行技术研发和工艺优化,技术人员是发行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竞争加剧,PCB行业中技术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发行人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未能及时引进所需人才,将会对发行人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4、研发失败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3,152.72万元、3,449.32万元、4,186.62万元和2,721.62万元,2019年和2020年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9.41%和21.38%。若发行人在未来开发过程中出现关键技术未能突破或者产品具体指标、开发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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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达到预期等情形,将对发行人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PCB行业集中度不高,生产厂商众多,市场竞争充分。根据Prismark统计,2019年全球PCB产值第一的臻鼎科技全球市场占有率为6.34%,排名前十的企业全球市场占有率为35%左右,市场集中度较低。面对全球数量庞大的PCB厂商,PCB行业的市场竞争仍在加剧。如发行人未来不能持续提高技术水平、生产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发行人存在经营业绩下滑或被市场竞争者超越的风险。

2、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6.70%、68.01%、69.65%和70.01%,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普联技术为公司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6.67%、28.04%、32.54%和25.36%。如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或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在未来减少对公司PCB产品采购,将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芯片短缺给普联技术等部分客户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2021年上半年和第三季度,发行人向普联技术销售PCB金额分别同比下降

2.49%和42.79%,销售面积同比下降10.14%和51.15%;发行人预计2021年全年向普联技术销售面积较2020年下降约28%,与2019年基本持平;销售收入较2020年下降约18%,较2019年增长约12%。此外,根据普联技术子公司珠海市益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益天)于2020年12月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拟建设年产180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生产普通刚性板以满足普联技术的电路板需求。发行人主要向普联技术销售双面板和多层板,根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普联技术的访谈,目前珠海益天单、双面板产能约各为2万平方米/月,且暂时没有扩产计划,2021年1-9月采购量下降主要受芯片短缺的影响,与其自建PCB产能影响不大。若普联技术芯片短缺情况加剧,或后续自建PCB产能继续释放,则存在向发行人减少采购,从而使发行人向其销售收入及占比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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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超过60%。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干膜、半固化片、油墨和金盐等,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受铜、石油、黄金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市场供需关系、阶段性环保监管政策等因素影响。2021年以来,铜等大宗商品涨价幅度较大,根据WIND统计数据,2021年1-6月上海有色金属网电解铜1#均价(含税)较2020年均价上涨37.21%,2021年7-10月较2021年上半年均价上涨5.23%;2021年1-6月,发行人覆铜板、铜球、铜箔采购均价较2020年分别上涨58.41%、32.63%和45.46%。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在手订单已基本完成调价,其中已上调价格和首次报价的订单金额合计为13,361.12万元,比例为86.23%,价格未上调的订单主要系汽车定点项目订单和已生产因客户原因尚未交付的订单。由于价格传导速度及提价幅度不及原材料上涨幅度,2021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5.34个百分点。综上,公司在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如果不能将风险向下游客户转移,则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产品质量风险

发行人的PCB产品生产工序多、精密程度相对较高,各工序的生产品质均会对最终产品质量产生较大影响。随着未来发行人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发展以及订单需求的增加,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将会随之上升。若未来发行人的质量控制管理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要求,将会给发行人的品牌声誉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5、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收入分别为7,436.93万元、7,645.60万元、8,116.34万元和3,567.4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69%、9.80%、8.76%和7.12%。未来如果因国际贸易摩擦导致相关国家或地区对中国PCB产品采取限制政策、提高关税或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将会对中国PCB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发行人业务发展。

6、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PCB被称为“电子产品之母”,几乎所有的电子设备都要使用印制电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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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替代性是印制电路板制造行业得以长久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PCB广泛应用于通信、计算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军事、航空航天、工业电子、医疗等领域。相关应用领域与全球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受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显著。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已逐渐成为全球印制电路板的主要生产基地,我国印制电路板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亦日趋明显。若未来宏观经济出现明显回落或下游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等不利因素,PCB产业的发展速度可能出现放缓或下降,从而对发行人的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7、新冠疫情相关风险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为阻止疫情的快速传播,各国政府相继采取限制人流和物流等应对措施。由于此次疫情波及范围广、时间长,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发行人亦受到一定影响。虽然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状况稳定,但如果新冠疫情再次爆发或蔓延,进而出现各企业复工率或需求下降的情形,将影响发行人产品的生产、发货、验收等,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甚至出现利润下滑的情况。

8、限电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

2021年8月和9月,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上述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相继出台限电限产举措,包括江苏、广东、云南、山东、浙江、河南等省份。公司主要业务集中在江西省吉安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吉安工厂未出现限电停产的情形。公司子公司深圳满坤自2021年4月下旬开始陆续收到深圳供电局因电力供应紧张发出的错峰用电通知,要求错峰用电时段主动调整生产安排,自觉轮休暂停生产负荷,截至2021年10月31日,错峰用电天数共计14天,错峰用电对深圳满坤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如若未来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或进一步收紧相关限制性政策,则可能对公司以及公司的供应商、客户的生产活动造成限制,进而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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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氏家族本次发行前直接控制公司90.42%的股权;本次发行后,洪氏家族仍居绝对控股地位。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洪氏家族提名并当选,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均由洪氏家族成员担任。未来若公司无法有效做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制衡,则存在公司治理有效性不足的风险,将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2、内控有效性不足风险

近年来,发行人业务和资产规模逐渐增长,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发行人内部控制风险逐渐显现。如果内控体系不能随着发行人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完善或者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五)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61%、19.53%、21.56%和16.23%,存在一定波动。毛利率受产品种类、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成本、产能利用率等因素影响。2021年以来,铜等大宗商品涨价幅度较大,导致公司覆铜板、铜球、铜箔采购均价较2020年大幅上涨。由于价格传导速度及提价幅度不及原材料上涨幅度,2021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5.34个百分点,2021年第三季度较2021年上半年下降3.83个百分点。若主要原材料价格仍持续上涨而公司无法有效传导至下游客户,则存在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若未来PCB行业竞争加剧、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司不能持续控制成本、提高技术水平、保持产品质量等,公司产品毛利率亦存在下降的风险。

2、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根据PCB行业普遍存在的业务运营模式,发行人通常给予下游客户一定的信用期。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939.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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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8.34万元、27,940.47万元和25,852.89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比重分别为

18.96%、20.68%、25.64%和22.05%。如果发行人客户无法按期支付货款、要求延长付款账期,则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回款速度及发行人资金周转速度将受影响,发行人将面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风险,且可能存在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3、存货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167.35万元、8,471.41万元、8,431.21万元和13,312.84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比重分别为7.34%、8.92%、7.74%和11.35%。随着发行人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余额有可能会持续增加,若发行人不能保持对存货的有效管理,较大的存货规模将会对发行人流动资金产生一定压力,且可能导致存货跌价准备上升,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运营效率。此外,发行人存在部分寄售(VMI)模式销售,发行人承担由发行人仓库至相关客户指定仓库的运输风险。且寄售模式对发行人资金形成了一定的占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行人的存货周转率,若发行人不能有效提升存货管理能力,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深圳满坤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255.06万元、1,273.49万元、1,817.26万元和

547.5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4.38%、14.09%、13.46%和10.15%。发行人和深圳满坤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分别于2021年8月和2021年11月届满,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及深圳满坤正在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若发行人和深圳满坤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国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发行人和深圳满坤将不能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从而对其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5、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出口产品适用“免抵退”税收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69%、9.80%、8.76%和7.12%,出口货物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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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免抵退税额分别为1,150.53万元、1,117.22万元、1,085.26万元和471.09万元。如果未来国家下调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会增加发行人的产品成本,在出口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减少销售毛利,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6、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增加,发行人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短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及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发行人存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

1、重要子公司租赁无证厂房的风险

因深圳市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满坤向深圳市沙井蚝三股份合作公司租赁的沙井街道南埔路蚝三林坡坑第一工业区A3、A4栋(面积合计8,762平方米)厂房用地系集体土地,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虽相关租赁事项已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但上述租赁物业涉及的土地和厂房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上述租赁物业系深圳满坤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如果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到期后不能续租,或者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进程加快或土地总体规划变更,对上述租赁物业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拆除,深圳满坤租赁上述物业存在搬迁的风险,将会对其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2、环保相关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行业的生产过程涉及多种物理、化学等工业环节,包括电镀、蚀刻等工序,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各种污染物,生产过程对环保的要求较高。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民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可能提高环保标准并将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主体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环保投入的持续增加,可能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影响;如因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发行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则有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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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风险

PCB生产工艺复杂,在生产中会使用操作难度高的大型设备、腐蚀性化学品等,对生产人员的操作要求较高,存在一定危险性。如果员工在日常生产中出现操作不当、设备使用意外等情况,将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七)发行失败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68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发行方式采用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但若本次发行出现投资者认购不足或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况,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发行人业务的扩充,是一项涉及战略布局、资源配置、运营管理、细节把控等方面的全方位挑战。基于目前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技术革新等不确定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以及未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市场开拓进度、客户接受程度、销售价格等可能与发行人预测存在差异,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项目延期、投资超支、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投资项目存在无法正常实施或者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

2、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建成后将产生较高金额的固定资产,并产生较高的折旧费用。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且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未能实现原定目标,则发行人仍存在因折旧费用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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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

1、行业概况

PCB是承载电子元器件并连接电路的桥梁,作为“电子产品之母”,广泛应用于通信、消费电子、计算机、汽车电子、工业控制、医疗器械、国防及航空航天等领域,是现代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可或缺的电子元器件。根据Prismark统计,2017年和2018年全球PCB总产值分别为588.43亿美元和623.96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8.5%和6.0%,受全球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2019年全球PCB总产值为613.11亿美元,同比下滑1.7%。根据Prismark预测,2019年至2024年,全球PCB总产值年均复合增长率将保持4.3%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4年全球PCB总产值将达到758.46亿美元。

我国PCB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与全球PCB行业基本相同。受益于PCB行业产能不断向我国转移,加之通信、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医疗器械等下游领域的需求增长刺激,近两年我国PCB行业增速明显高于全球PCB行业增速。2019年,我国PCB行业产值达到329.42亿美元,同比增长0.7%,占全球PCB总产值的比例达到53.7%。未来几年,我国印制电路板市场在国内电子信息产业的带动下,仍将以高于全球的增长率继续增长。Prismark预计到2024年,中国PCB市场的规模将达到417.70亿美元,占全球PCB总产值的比例为

55.1%,2019-2024中国大陆PCB总产值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4.9%,仍将高于全球平均增长水平。

2、行业发展前景

(1)国家政策的支持,为PCB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PCB行业作为电子信息产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促进PCB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如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将高密度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高频微波印制电路板、高速通信电路板纳入国家重点鼓励项目;2019年1月,工信部发布《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印制电路板行业优化布局、产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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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技术领先、专精特新的PCB企业,为PCB行业的进一步壮大提供了有力保障。

(2)全球PCB制造中心向中国大陆转移

亚洲各国在劳动力资源、市场及投资政策等方面的优势或措施,吸引欧美制造业向亚洲地区,特别是中国大陆转移。目前,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居世界第一,已初步建成门类齐全、产业链完善、基础雄厚、结构优化、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的产业体系,预计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全球PCB产能向中国大陆转移的趋势仍将持续。目前,中国大陆的PCB 产品中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占较大比例,与欧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相比仍存在一定的技术差距,未来随着中国大陆PCB企业在经营规模、技术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的快速发展,更多中高端 PCB产能将向中国大陆转移。

(3)下游应用领域的不断发展

PCB作为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可或缺的基础组件,在通信、计算机、消费电子、工控医疗、军事、半导体、汽车等领域广泛应用,几乎涉及了所有电子信息产品。 PCB行业的发展与下游领域的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影响。PCB行业的技术革新为下游领域产品的推陈出新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未来,随着5G通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演进,为PCB产业发展带来新机遇。未来PCB 产品应用领域还将进一步扩大,市场空间更加广阔。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发行人在PCB制造领域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和客户积累,市场份额不断地扩大,行业影响力不断增强。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通信电子、消费电子、工控安防、汽车电子等领域,在产品质量稳定性、交付成本、技术服务等方面得到客户的认可,目前已与普联技术、吉祥腾达、视源股份、TCL通力、格力电器、洲明科技、强力巨彩、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台达电子、康舒科技、得利捷、萨基姆、德赛西威、延锋伟世通、马瑞利、均联智行、航盛电子、海纳川海拉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新能源汽车领域,2020年初发行人成为宁德时代PCB产品供应商,正式切入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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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领域。

发行人连续7年(2014年-2020年)获得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CPCA)颁发的中国电子电路行业排行榜百强企业称号,其中,2020年公司在综合PCB企业中名列第46位,在内资PCB企业中名列第24位。

(三)发行人具备较强竞争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技术研发工作,组建了一支专业化的研发团队,制定了根据客户需求及主动创新相结合的研发策略,在产品制作流程设计、生产流程管理、工艺技术改进、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行人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电子电路行业第四届“民族品牌”企业、第五届中国电子电路行业优秀企业、江西省发展升级示范企业、2019年度江西省瞪羚企业、2019年江西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2020年江西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拥有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取得专利107项,利用核心技术生产的13款产品获得“江西省新产品”认定,其中4款新产品被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达到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7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2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品牌客户优势

PCB在电子产品的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产品性能和制作工艺也会直接影响到电子产品整体性能的发挥,因此客户对PCB供应商认证有严格的筛选、稽核及产品品质测试等程序。大型客户的供应商认证程序更为严格,且认证周期长,一旦展开合作,一般会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实行多行业布局的市场战略,在通信电子、消费电子、工控安防、汽车电子等领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发行人秉持“抓大放小”的客户销售策略,聚焦行业地位领先、市场影响力强、资质信誉和社会形象优秀的知名客户。目前已与普联技术、吉祥腾达、视源股份、TCL通力、格力电器、洲明科技、强力巨彩、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台达电子、康舒科技、得利捷、萨基姆、德赛西威、延锋伟世通、马瑞利、均联智行、航盛电子、海纳川海拉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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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优质品牌客户的不断积累,不仅对发行人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的市场订单保障,亦形成了较好的广告示范效应,对发行人新客户开发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质量和服务优势

发行人秉承“品质第一、服务优良、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方针,通过了ISO9001、ISO14000、IATF16949、UL、CQC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的体系认证,在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建立完善的品质管理体系,严格把控产品品质,保证产品质量的高标准。公司秉持以服务打造市场口碑的理念,建立了客户全面覆盖的服务网络,以迅速解决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从售前、售中到售后的一站式服务。公司凭借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和优质、及时的服务树立了竞争优势,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4、成本管控优势

发行人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敬业尽责的管理团队,执行精益化生产管理,在保证产品高良率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成本管控。发行人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降低生产成本:①控制采购成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集中进行物料采购,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发行人实时监控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主辅材料采取策略性备料,并进行多家比价,严格控制采购单价;发行人向主要物料、设备的生产厂家直接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②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发行人工艺研发部持续对各工序进行流程优化,全员发动提高设备稼动率、生产效率和品质良率,减少物料或工具耗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人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方向

发行人本次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新增高精密电路板产能,与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方向一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扩大公司产能和经营规模,增强发行人科技创新实力,提升发行人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能力,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从而巩固发行人市场地位并推动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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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情况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申报会计师已对公司 2021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3-569号),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满坤科技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变动
流动资产74,155.7260,517.8422.54%
非流动资产52,794.4448,469.808.92%
资产总额126,950.16108,987.6416.48%
流动负债60,648.7450,915.1419.12%
非流动负债4,026.943,291.2422.35%
负债总额64,675.6854,206.3819.31%
所有者权益合计62,274.4854,781.2613.68%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较2020年12月31日增长16.48%,主要系应收账款和存货增长所致。其中应收账款增长19.28%,主要系公司销售规模增长;存货增长89.23%,主要系覆铜板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主动加大主要原材料备货等导致原材料增长,以及因为客户自身芯片等原材料短缺导致产成品延期交付。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较2020年12月31日增长19.12%,主要系覆铜板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分别增长28.23%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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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所致。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所有者权益较2020年12月31日增长13.68%,主要系公司2021年1-9月经营情况良好,2020年1-9月实现净利润7,493.67万元。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1-9月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85,872.8266,652.6528.84%
营业利润8,283.009,837.47-15.80%
利润总额8,229.409,793.24-15.97%
净利润7,493.678,713.73-14.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93.678,713.73-14.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264.057,980.30-21.51%

2021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经营业绩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①为引进京东方、群创光电、新兴电子等新客户,新引进部分研发、销售和管理人员,使得期间费用中薪酬增加968.58万元;②2021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同比下降7.32个百分点,一方面系2021年以来覆铜板等主要原材料大幅上涨,2020年末公司未对覆铜板等主要材料进行备货,导致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另一方面销售价格传导存在滞后性,并且销售价格涨幅不及覆铜板等主要原材料涨幅。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1-9月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795.358,400.26-19.11%

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下降19.11%,主要系为引进京东方、群创光电、新兴电子等新客户,新引进部分研发、销售和管理人员,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3,467.60万元。

七、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查阅了发行人所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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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的工商信息,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发行人法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中共有4名法人股东,分别为瑞智炜信、明德伟达、盛德伟达、信德伟达。其中,瑞智炜信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GS675),其基金管理人融创投资已于2014年5月26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2858)。明德伟达、盛德伟达、信德伟达均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瑞智炜信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明德伟达、盛德伟达、信德伟达均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八、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满坤科技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1、发行人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2、发行人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事务所;3、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验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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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4、发行人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的验资机构;5、发行人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满坤科技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满坤科技在本次发行上市中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满坤科技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附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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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姜 涛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马 睿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姜天坊

内核负责人:

战肖华

保荐机构总经理、保荐业务负责人:

毕玉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9

附件: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授权陈春芳、马睿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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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马 睿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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