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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亿:新亿股份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民初 5311 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2002035688270。

法定代表人:卡司木江?吾斯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017375。

法定代表人:周志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165550000 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编号:

1056000390133704063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 165550000 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已由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深圳易楚因未能帮助公司追回3.3亿元其他应收款项,根据相关约定,公司向深圳易楚进行追索,并向法院申请对其165,550,000元资产进行保全,其余不足部分公司讲继续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合法有效手段对其进行追索,并就相关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提醒广大股民关注相关风险。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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