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1-12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90万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0.1694%;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3名;
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捷佳伟创”)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61.8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日:2021年11月18日
3、授予价格:60元/股
4、授予人数:123人
5、授予数量:58.90万股
6、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金晶磊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2.26 | 3.8370% | 0.0065% |
2 | 谭湘萍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0.26 | 0.4414% | 0.0007% |
陈麒麟等17位 外籍激励对象 | 5.75 | 9.7623% | 0.0165% |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04人) | 50.63 | 85.9593% | 0.1456% | ||
合计 | 58.90 | 100.0000% | 0.169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7、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 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需改进 | 不合格 |
考核分数 | M≥90 | 90>M≥80 | 80>M≥70 | 70>M≥60 | M<60 |
标准系数 | 100% | 90% | 80% | 6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或“需改进”时,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61.8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在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过程中,8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全部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90万股,7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部分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05万股,合计共2.95万股作废处理。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1名调整为123名,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85万股调整为58.9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9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361Z0087号《验资报告》的验资情况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123 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58.90 万股的行权股款合计人民币35,340,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589,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34,751,000.0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47,688,595.00元,股本人民币347,688,595.00元,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容诚验字[2021]361Z0072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48,277,595.00元,累计股本人民币348,277,595.00元。”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加(股)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81,995,931 | 23.5832% | 589,000 | 82,584,931 | 23.7124% |
高管锁定股 | 81,270,921 | 23.3746% | - | 81,270,921 | 23.3351%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725,010 | 0.2085% | 589,000 | 1,314,010 | 0.3773%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65,692,664 | 76.4168% | - | 265,692,664 | 76.2876% |
(三)总股本 | 347,688,595 | 100.0000% | 589,000 | 348,277,595 | 100.0000% |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七、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348,277,595股摊薄计算,公司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1.50元/股。
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347,688,595股增加至348,277,595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均不变,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授予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717,296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23.2154%,梁美珍子女蒋泽宇、蒋婉同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4,225,326股、10,675,325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
4.0914%、3.0704%,余仲实际控制的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兴伟业”)、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兴远业”)、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兴伟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12,340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1.5279%。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余仲、左国军、梁美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授予登记后公司总股本23.1761%,蒋泽宇、蒋婉同分别持有公司股份占授予登记后公司总股本4.0845%、3.0652%,恒兴伟业、弘兴远业、鼎兴伟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授予登记后公司总股本1.5253%。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