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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科科技: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2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公司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1、业务范围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2、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3、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4、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并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期货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采购副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货采购人员、期货操作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条 期货工作小组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在董事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第七条 董事长担任期货工作小组负责人,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负责期货套期保值具体业务的审批或授权给相关人员操作;采购副总负责原材料采购相关信息收集、分析;财务总监负责根据审批的方案筹集资金,监督使用及财务核算;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期货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具体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交易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任一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任一连续12个月内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年度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四章 内部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期货工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二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必须依次经采购副总—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四条 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十五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交财务总监、审计部部长。第十六条 审计部不定期地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董事长。

第十七条 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审核无误,并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人员每月末与操作人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机制。当期货业务亏损额达到预先设定的亏损底线时,启动止损机制,原则上对发生亏损的部分进行平仓处理,若需继续持仓,应报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审批。

第五章 信息保密、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期货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

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期货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批准后执行。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公司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期货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方案经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批准后,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人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交易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董事长、采购副总、财务总监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信息。

第八章 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审批、开户资料、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期货操作人员按月整理交综合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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