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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2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来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破273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破产申请概述

申请人严彭丰以被申请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日医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日医疗进行破产清算。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破27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中日医疗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债权人对其申请破产清算属于本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严彭丰对被申请人中日医疗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处于未能全部清偿的客观状态。中日医疗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显示资大于债,但该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亦有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且中日医疗现金流不足,其名下主要资产被多轮司法查封,难以及时变现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故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中日医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严彭丰对被申请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左超越,成员为叶锋、周敏佳、朱晨、倪海燕、乔真、杨玥。

四、破产清算企业基本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中日医疗于2003年10月15日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晓军,注册资本为4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医疗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企业管理,会展服务,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高科技企业、科教集团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服务,信息产品的研制、开发,对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工程建设,物业管理及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管理。公司持有中日医疗20%股权。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临2021-025号《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参股公司中日医疗科技创新基地项目二期开工后,前期的建设过程因资金问题拖长了建设周期,导致建设期的负债过高、财务成本过高,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现该公司法人杨晓军因涉及经济案件已被关押。经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其存在减值迹象,依据沪申威咨报字〔2021〕第2026号评估咨询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68,946,046.81元。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已在资产减值损失列报并影响公司2020年度损益。

中日医疗为公司参股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破产清算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中日医疗长期股权投资余额64,910,453.19元、应收股利8,638,614.78元,公司将根据上述破产清算的执行情况,评估其对公司持有的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其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中日医疗破产清算进程,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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