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人时桂清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213 号
时桂清: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7号)显示,你作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7年9月至11月借用、控制姜金锁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合计18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2019年5月至12月,你通过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将上述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在借用、控制姜金锁证券账户买入、持有和卖出公司股票期间,你未配合公司披露实际持有股票的变动情况,导致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情况与实际不符。2019年5月至8月,你通过姜金锁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涉及的股份数量为19.5万股,金额为471.50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条、第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
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