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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股票简称:光庭信息股票代码:301221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一期以西、南湖南路以南光谷软

件园六期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司”或“光庭信息”)股票将于2021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武汉

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截至2021年12月7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60.24倍。

截至2021年12月7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元/股)2020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倍)2020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倍)
东软集团600718.SH11.860.1056-0.1206112.32-
四维图新002405.SZ14.45-0.1303-0.1468--
中科创达300496.SZ144.201.04330.8609138.21167.50
诚迈科技300598.SZ69.820.36800.2502189.73279.09
凌志软件688588.SH14.910.50190.378529.7139.39
平均值93.41103.45

注:1、T-4日收盘价数据来源于Wind;

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3、2020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4日收盘价/2020年扣非前(后)EPS;

4、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剔除了极值(诚迈科技)和市盈率为负(东软集团2020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为负,四维图新2020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均为负)的影响。

本次发行价格69.8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99.4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日(T-4日)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滑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2,622,3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1,325,53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0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扼要提示,欲详细了解,请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公司是一家主要为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汽车整车制造商提供专业汽车电子软件定制化开发和软件技术服务的信息技术企业,公司产品和技术服务涵盖构成智能网联汽车核心的智能座舱、智能电控和智能驾驶等领域,并建立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服务体系与移动地图数据服务平台。

汽车电子软件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汽车行业的发展,而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与宏观经济状况息息相关。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汽车行业可能受到较大影响,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下游行业波动带来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以汽车为载体,因此,公司生产经营与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状

况以及景气程度有较为紧密的关系。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18年、2019年、2020年,我国汽车产销量连续三年下滑。2018年,我国汽车产量与销量分别为2,781万辆与2,808万辆,较上年分别下降4.17%与2.77%;2019年,我国汽车产量与销量分别为2,572万辆和2,577万辆,同比分别下降7.52%和8.23%;2020年,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为2,522.5万辆、2,531.1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0%和1.9%。发行人所主要从事的汽车电子软件相关业务与新车型或新功能的推出密切相关。虽然相关业务短期内受汽车销量的影响较小,但如果汽车销售行业持续不景气,汽车整车制造商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或将暂缓新车型或新功能的研发计划,可能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风险近年来,随着全球汽车工业的稳步发展以及汽车电子渗透率不断提升,汽车电子行业市场总体规模不断扩大。行业景气度的提升使得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规模和竞争力不断提高,同时市场新进入的竞争者亦会逐步增加。虽然公司一直专注于汽车电子软件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持续强化技术研发、质量保证和提升客户满意度作为保持公司长期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持续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四)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2,605.10万元、17,569.05万元、17,713.45万元、8,066.41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92%、

57.68%、52.98%、47.85%,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面向的客户主要为全球主要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或知名的汽车整车制造商,公司已与日本电产、电装、延锋伟世通、佛吉亚歌乐、MSE等客户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生产计划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本公司的供应商认证资格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新产品研发、技术储备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

(五)人力成本上升风险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分别为8,424.58万元、12,000.66万元、11,959.78万元、7,283.20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66.95%、76.99%、71.78%、82.23%,人工成本占比较高。假设其他项目金额不变,若报告期内公司的人力成本上升5%,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将分别下降1.74个百分点、1.98个百分点和1.79个百分点,利润总额将分别减少421.23万元、600.03万元和597.99万元,人工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未来随着国内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人力成本可能呈上涨的趋势,公司存在人工成本上升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六)汇率波动的风险公司外销业务收入的主要结算货币为日元,报告期内,由于人民币汇率波动而形成的汇兑损益分别为397.62万元、124.80万元、39.41万元和-561.08万元,汇兑损益绝对值占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9.80%、1.90%、0.49%和20.31%,人民币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若报告期各期末日元对人民币汇率下降1%,报告期各期利润总额将分别减少59.58万元、

53.76万元、79.27万元和108.80万元。

若未来公司外销业务保持较高水平,且人民币对日元持续升值,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因汇率变动而导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1]3495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光庭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光庭信息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光庭信息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30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光庭信息”,证券代码为“30122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1,325,53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12月22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2日

(三)股票简称:光庭信息

(四)股票代码:30122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262.23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15.56万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1,325,53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1,296,76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1.23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6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12,129,099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217,611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4%;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611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其中62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10.15%。本次网下发行共有1,217,673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2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发行情况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朱敦尧38,906,99542.00612024年12月22日
上汽(常州)创新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SS)6,635,0007.16352022年12月22日
武汉励元齐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16,6706.49592024年12月22日
坚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坚木坚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523,0004.88332022年12月22日
武汉鼎立恒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33,3353.49092024年12月22日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S)3,040,3003.28252022年12月22日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353,0002.54042022年12月22日
李霖2,315,0002.49942022年12月22日
王军德462,0000.49882022年12月22日
罗跃军391,0000.42212022年12月22日
朱敦禹390,0000.42112024年12月22日
李森林296,0000.31962022年12月22日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苏晓聪292,0000.31532022年12月22日
刘强190,0000.20512022年12月22日
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S)160,4000.17322022年12月22日
王清海113,0000.12202022年12月22日
钱健90,0000.09722022年12月22日
李海博42,0000.04532022年12月22日
谢悦钦12,0000.01302022年12月22日
王建峰4,0000.00432022年12月22日
陈陆霞1,0000.00112022年12月22日
小计69,466,70075.00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612,3900.66122022年12月22日
小计612,3900.6612-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期10,912,03711.78122021年12月22日
网下发行股份-有限售期1,217,6731.31472022年6月22日
网上发行股份10,413,50011.24302021年12月22日
小计22,543,21024.3389-
合计92,622,300100.0000-

注:SS为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股东。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1年11月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95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9,262.23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315.56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同时,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年和2020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准)分别为5,282.86万元和6,511.21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hanKoteiInformatics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946.67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敦尧
成立日期2011年1月17日(有限公司成立)
2015年8月26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一期以西、南湖南路以南光谷软件园六期2幢8层208号
经营范围软件服务外包、软件产品和软件解决方案研发;智能终端软件系统研发;移动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研发;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电子地图的制作;地理信息系统及工程应用;空间地理数据测绘(地籍测量、地理国情、工程测量等)、地图数据库建库服务;数据信息的加工及内容信息服务提供;计算机软硬件、智能终端设备的研发、批发兼零售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汽车租赁;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汽车整车制造商提供专业汽车电子软件定制化开发和软件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邮政编码430074
电话号码027-59906736
传真号码027-87690695
互联网网址www.kotei-info.com
电子信箱dunyuz@kotei-info.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朱敦禹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号码027-59906736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持有债券情况
比例(%)
1朱敦尧董事长2018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3,890.70223.304,114.0059.22
2王军德董事、总经理2018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46.20115.00161.202.32
3吴珩董事2018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
4欧阳业恒董事2018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
5李森林董事、副总经理2018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29.6033.0062.600.90
6葛坤董事、财务总监2020年6月29日-2021年12月23日-20.2020.200.29
7蔡忠亮独立董事2020年6月29日-2021年12月23日----
8汤湘希独立董事2020年6月29日-2021年12月23日----
9王宇宁独立董事2020年6月29日-2021年12月23日----
10蔡幼波监事会主席2018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20.0020.000.29
11刘大安监事2018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
12孙凯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7月6日-2021年12月23日-9.009.000.13
13程德心副总经理2018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23.0023.000.33
14朱敦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39.0033.3072.301.0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职务间接持股在间接持间接主体在间接主
主体股主体持有的份额(%)持股数量(万股)体的持股数量(万股)
1朱敦尧董事长励元齐心34.3042601.6670206.40
鼎立恒丰5.2264323.333516.90
2王军德董事、总经理鼎立恒丰35.5670323.3335115.00
3李森林董事、副总经理鼎立恒丰10.2061323.333533.00
4葛坤董事、财务总监励元齐心3.3573601.667020.20
5蔡幼波监事会主席励元齐心3.3241601.667020.00
6孙凯职工代表监事励元齐心1.4958601.66709.00
7程德心副总经理励元齐心3.8227601.667023.00
8朱敦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励元齐心3.2526601.667019.57
鼎立恒丰4.0928323.333513.73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本次发行后,朱敦尧直接持有公司3,890.6995万股,占公司

42.0061%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朱敦尧持有励元齐心

34.3042%出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鼎立恒丰

5.2264%出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励元齐心及鼎立恒丰分别持有公司

6.4959%和

3.4909%股份,因此,朱敦尧合计控制公司

51.9929%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朱敦尧的基本情况如下:

朱敦尧先生,1963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

42900419630922****。1986年

月至1988年

月,任国家测绘局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989年

月至1993年

月,任北京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系讲师;1993年

月至1996年

月,于东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1996年

月至1999年

月,在东京大学从事博士后工作;1999年

月至2001年

月,任日本Xanavi公司导航事业部部长;2001年

月至2002年

月,任日本微软公司ITS部经理;2002年

月至2002年

月,任日本适普公司总经理;2003年

月至2014年

月,任光庭导航数据(武汉)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

月至今,任武汉光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

月至今,任武汉大学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研究中心兼职教授;2012年

月至今,先后任光庭有限和光

庭信息董事长。报告期内,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敦尧,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通过励元齐心、鼎立恒丰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通过励元齐心、鼎立恒丰实施了股权激励。2014年12月22日,光庭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股东朱敦尧将其持有的光庭有限10%以788.90万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励元齐心,将其持有的光庭有限5%股权以394.45万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鼎立恒丰。2015年3月24日,以上各方分别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3月25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光庭有限本次变更予以备案。

2016年12月、2017年12月、2018年12月,控股股东朱敦尧分别将其持有的励元齐心35.63万元、5.65万元、34.7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激励的员工。2017年12月、2018年12月,朱敦尧分别将其持有的鼎立恒丰17.63万元、

79.67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激励的员工。上述出资额的转让均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签署《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激励对象已足额支付相关的转让款,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二)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构成发行人通过励元齐心、鼎立恒丰2家有限合伙企业向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1、励元齐心(

)励元齐心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励元齐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83670W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6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三路一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敦尧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励元齐心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1朱敦尧30.959534.3042%普通合伙人
2张龙6.15006.8144%有限合伙人
3周风明4.47004.9529%有限合伙人
4徐瑞国3.75004.1551%有限合伙人
5黎昀3.64504.0388%有限合伙人
6程德心3.45003.8227%有限合伙人
7陈治3.30003.6565%有限合伙人
8李红3.22503.5734%有限合伙人
9葛坤3.03003.3573%有限合伙人
10蔡幼波3.00003.3241%有限合伙人
11朱敦禹2.93553.2526%有限合伙人
12黄永恒2.76003.0582%有限合伙人
13李诒雯1.84502.0443%有限合伙人
14李元1.54501.7119%有限合伙人
15叶菁1.50001.6620%有限合伙人
16温世敏1.35001.4958%有限合伙人
17孙凯1.35001.4958%有限合伙人
18郝江波1.35001.4958%有限合伙人
19闵家旗1.23001.3629%有限合伙人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
20蔡春亮1.11001.2299%有限合伙人
21密胜1.11001.2299%有限合伙人
22李玉东1.05001.1634%有限合伙人
23肖洋林1.05001.1634%有限合伙人
24黄翔0.82500.9141%有限合伙人
25李非0.75000.8310%有限合伙人
26李耀辉0.52500.5817%有限合伙人
27汤戈0.45000.4986%有限合伙人
28石涤文0.45000.4986%有限合伙人
29彭时刚0.45000.4986%有限合伙人
30朱敦华0.45000.4986%有限合伙人
31匡浩0.43500.4820%有限合伙人
32陈人和0.30000.3324%有限合伙人
33杨锐0.22500.2493%有限合伙人
34刘陈炜0.22500.2493%有限合伙人
总计90.2500100.0000%-

2、鼎立恒丰

(1)鼎立恒丰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鼎立恒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83697L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6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三路一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敦尧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鼎立恒丰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额比例合伙人类型
1王军德35.567035.5670%有限合伙人
2李森林10.206110.2061%有限合伙人
3胡早阳5.87615.8761%有限合伙人
4朱敦尧5.22645.2264%普通合伙人
5朱敦禹4.09284.0928%有限合伙人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额比例合伙人类型
6谭激扬1.85571.8557%有限合伙人
7刘凯1.85571.8557%有限合伙人
8马俊1.85571.8557%有限合伙人
9周艳1.85571.8557%有限合伙人
10吴应军1.54641.5464%有限合伙人
11陈明帅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12秦聪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13胡慧萍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14郑晓娟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15李海峰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16胡小丽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17杨毛毛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18胡小月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19王星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0孙勇高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1田佺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2胡健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3谭春武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4叶雄飞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5朱志翔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6万波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7闵道均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8张佳琦1.23711.2371%有限合伙人
29刘阳0.92780.9278%有限合伙人
30王伟0.86600.8660%有限合伙人
31何颖0.61860.6186%有限合伙人
32张进军0.61860.6186%有限合伙人
33李燕青0.61860.6186%有限合伙人
34段恋0.61860.6186%有限合伙人
35贺谊0.61860.6186%有限合伙人
36陈超0.61860.6186%有限合伙人
37朱志超0.61860.6186%有限合伙人
38朱鸿志0.55670.5567%有限合伙人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额比例合伙人类型
39刘卫0.37110.3711%有限合伙人
40顿凯0.37110.3711%有限合伙人
41周金桥0.37110.3711%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00100.00%-

(三)励元齐心、鼎立恒丰所持有光庭信息股份的限售安排励元齐心、鼎立恒丰已就其持有光庭信息股份的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四)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946.67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15.5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262.23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朱敦尧38,906,99556.008238,906,99542.00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上汽(常州)创新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SS)6,635,0009.55136,635,0007.163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武汉励元齐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16,6708.66136,016,6706.49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坚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坚木坚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523,0006.51104,523,0004.88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武汉鼎立恒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33,3354.65453,233,3353.49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S)3,040,3004.37663,040,3003.28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353,0003.38722,353,0002.54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霖2,315,0003.33262,315,0002.499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军德462,0000.6651462,0000.49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罗跃军391,0000.5629391,0000.42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朱敦禹390,0000.5615390,0000.421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李森林296,0000.4261296,0000.319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苏晓聪292,0000.4203292,0000.31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刘强190,0000.2735190,0000.20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S)160,4000.2309160,4000.17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清海113,0000.1627113,0000.122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钱健90,0000.129690,0000.09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李海博42,0000.060542,0000.04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谢悦钦12,0000.017312,0000.01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建峰4,0000.00584,0000.00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陆霞1,0000.00141,0000.001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612,3900.66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1,217,6731.31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69,466,700100.000071,296,76376.9758-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10,413,50011.2430-
网下发行股份10,912,03711.7812
小计--21,325,53723.0242-
合计69,466,700100.000092,622,300100.0000-

注:SS为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股东。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7,394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朱敦尧38,906,99542.0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上汽(常州)创新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6,635,0007.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武汉励元齐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16,6706.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坚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坚木坚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523,0004.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武汉鼎立恒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33,3353.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40,3003.2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353,0002.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李霖2,315,000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国金证券-招商银行-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612,3900.6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王军德462,0000.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68,097,69073.52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光庭信息资管计划”)。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光庭信息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4,280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231.556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TE806
管理人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11月18日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7日
到期日2026年11月16日
认购金额4,280.00万元
投资类型权益类
实际支配主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光庭信息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是否为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认购资管计划份额(万元)认购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1王军德董事、总经理460.0010.75%
2李森林董事、副总经理400.009.35%
3朱敦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00.0011.68%
4葛坤董事、财务总监220.005.14%
5程德心副总经理260.006.07%
6李红行政主管260.006.07%
7周风明事业部总经理400.009.35%
8张龙事业部总经理400.009.35%
9黄永恒事业部总经理320.007.48%
10胡早阳事业部总经理260.006.07%
11陈治技术总监220.005.14%
12李诒雯控股子公司武汉乐庭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360.008.41%
13胡昊云事业部副总经理120.002.80%
14匡浩事业部副总经理100.002.34%
合计4,280.00100.00%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61.23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64%。截至2021年12月7日(T-4日),战略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确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612,39042,799,937.1012个月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315.5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69.89元/股。

三、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一)66.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二)88.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74.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四)99.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35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1.2390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2.64%,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86.095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1,663.871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3.81%;网上发行数量为590.4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6.19%。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2,254.321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063.56703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股份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450.9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12.971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3.8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41.3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6.19%。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159411050%,有效申购倍数为6,273.09084倍。

根据《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10,317,502股,缴款认购金额为721,090,214.7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95,998股,放弃认购金额为6,709,300.22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12,129,099股,缴款认购金额为847,702,729.11元;放弃认购数量为611股,放弃认购金额为42,702.79元。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

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6,609股(包括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611股,其中62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包销金额为6,752,003.01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0.42%,占扣除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0.4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1,834.4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978.69万元(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7,855.79万元。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1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0日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2-00050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3,978.6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12,496.94
审计费及验资费用552.74
律师费用490.5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93.40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45.05
合计13,978.69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因四舍五入原因,部分数据的加总之和不等于列示的合计数,其尾数部分可能存在差异。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6.0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161,834.49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13,978.69万元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7,855.79万元(前述数字计算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85元/股(公司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883元/股(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2-00696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会计师已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大信阅字(2021)第2-00005号的《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2021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2021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1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情况”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交通银行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421421066012002082848
2招商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127906037710904
3中国光大银行武汉东湖支行38390188000340518
4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光谷支行70040078801600001803

二、其他事项本公司自2021年11月3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王展翔、赵简明
项目协办人曾国鑫
项目组成员陈子滢、李孟烈、戴光辉、林尚研
联系人王展翔、赵简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展翔、赵简明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王展翔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具有超过10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海达(300177)、百洋股份(002696)、共进股份(603118)、祥鑫科技(002965)等IPO项目,东晶电子(002199)、中海达(300177)、共进股份(603118)非公开发行项目,祥鑫科技(00296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2、赵简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超过5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了祥鑫科技(002965)IPO项目、海能达(00258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而泰(00240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祥鑫科技(00296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2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朱敦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敦尧的弟弟,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2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军德、李森林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2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葛坤、程德心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2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五)发行人机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上汽创投、坚木坚贯、中海达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吉林汽车创投、银行吉星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本企业所持有光庭信息股份自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六)发行人持股平台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鼎力恒丰、励元齐心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进行减持;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朱敦禹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进行减持;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励元齐心、鼎立恒丰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进行减持;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上汽创投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上汽创投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进行减持;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坚木坚贯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坚木坚贯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进行减持;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公司现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⑤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④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⑤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其履行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而免除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之责任。”

(二)关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利润分配、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等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关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股东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董事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失效。”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附件1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之“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和“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3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就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如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或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由有权部门认定后3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让价格应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或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相关规定,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制定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尽早实现募投项目逾预期收益。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4、持续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5、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技术研发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致力于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同时,公司将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以及对杰出贡献员工的激励措施,以技术创新驱动业务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并形成新的经营业绩增长点。”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必需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薪酬(如有),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的发行人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50%薪酬(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针对上市后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倘若届时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要求

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发行人上市后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本人将督促公司上市后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倘若届时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本人将遵照签署的《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八、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

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回购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关于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人已经审阅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确认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人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审字[2021]第2-00696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2-0037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大信专审字[2021]第2-00370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光庭信息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光庭信息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生产、开发任何与光庭信息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光庭信息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光庭信息所生产产品或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法人或组织;不在任何与光庭信息所生产产品或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法人或组织中

担任任何职务。

三、如光庭信息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不直接或间接生产、开发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相竞争的产品,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得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光庭信息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光庭信息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持有的光庭科技股权安排的承诺

1、2021年3月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于2021年3月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专项承诺:

“为更好地保护光庭信息及其股东的利益,本人将积极寻求包括光庭信息在内的潜在投资者,在本承诺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人持有的光庭科技全部股权的转让。

在本人向光庭科技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转让光庭科技的股权时,光庭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可就本人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光庭科技股权行使优先受让权。

光庭信息受让光庭科技股权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及受本人控制的光庭信息其他股东将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股权的转让,本人将放弃在光庭科技的全部剩余权益,由光庭科技以1元对价回购本人对光庭科技的全部剩余出资。”

2、2021年6月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侵害发行人及股东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于2021年6月作出进一步承诺:“若后续由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收购本人间接持有的武汉光昱明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光庭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光庭科技”)全部或部分股权/权益:

如果交易方案同时包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跨国企业等非关联的外部投资者对光庭科技进行增资或受让光庭科技股权,或交易前六个月内曾存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跨国企业等非关联的外部投资者对光庭科技进行增资或受让光庭科技股权,本人承诺向光庭信息转让光庭科技股权/权益的价格不高于上述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跨国企业投资者的增资价格或股权受让价格。

如果由光庭信息单独收购光庭科技全部或部分股权/权益,本人同意交易价格不高于交易基准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股权公允价值,且不高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价值。

上述承诺以及本人2021年3月出具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专项承诺,同时适用于光庭科技及其控股公司山东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十、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就规范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控制地位促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二、本人保证在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并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确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及所控制

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协议之外的利益。

四、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适用于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了发行人之外的所有其他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该等企业按照与本人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保证及承诺事项。

五、如以上声明与事实不符,或者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保证及承诺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促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二、本人保证在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并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确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条件。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协议之外的利益。

四、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适用于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了发行人之外的所有其他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该等企业按照与本人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保证及承诺事项。

五、如以上声明与事实不符,或者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保证及承诺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了进一步保障发行人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为本人代垫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实质导致公司资金被占用的行为。

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直至本人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为止。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保障发行人利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上汽创投、励元齐心、坚木坚贯,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鼎立恒丰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不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为本企业代垫费用,

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实质导致公司资金被占用的行为。

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直至本企业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为止。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企业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本公司若未履行公开承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10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以上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上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若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十三、发行人出具的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函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出具了以下承诺:

“(1)除股东坚木坚贯中的间接股东冯艳萍已去世,正在进行股权继承/转让相关手续外,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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