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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4),具体内容详见前述公告。今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来的《关于股东收到<仲裁书>的函》和《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成仲案字第1340号](以下简称“《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3574393.8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63574393.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3574393.83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

第一段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段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63597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685081元(已由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8054元,被申请人承担497027元。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497027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裁决书》。《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均/或在前述选定媒体上刊登。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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