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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过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龚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杨赫先生、吴凡先生、沙辉女士、杨杰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罗文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聘任曾晓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关于控股子(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认真审阅上海普仕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仕昇科技”)拟实施的股权激励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激励是为充分调动普仕昇科技管理层、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核心人员努力奋斗,并将自身利益与普仕昇科技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共同推动普仕昇科技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对普仕昇科技的控制权,有利于促进员工与普仕昇科技的共同成长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利于股权激励发挥预期的效果。本事项的审议,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普仕昇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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