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袁跃华先生、张志新女士、郭鑫女士、崔丽佳女士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以上4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7%。
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31元/股调整为
2.30元/股。支付的回购价款为本金690,000元加上相应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等事项的审议程序依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2.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减少、规避因外汇结汇形成的风险为目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2,000万美元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
俞雄 边泓 陈喆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