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孔祥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