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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0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号)注册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99.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5.3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2,083,1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9,923,237.3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159,862.6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0月26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13-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项目”和“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项目”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新项目“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生产项目”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乙方及丙方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根据《监管协议》,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50100100404845,截至2020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生产项目、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项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现甲方、乙方及丙方就《监管协议》及本专户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约定(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上述专户,截至2021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55,895,810.31】元。甲方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乘客舱固定灭

火系统生产项目”及“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生产项目”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因此本专户的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本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生产项目、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除另有说明外,与《监管协议》使用的词语具有相同的释义。

3、《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除非本补充协议明确作出修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并完全继续有效。

5、本补充协议作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补充协议随《监管协议》一并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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