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62号───────────────
关于对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朝晖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朝晖,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核心技术人员。
经查明,截至2021年8月18日,张朝晖作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145,9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88%。所持股份来
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已于2021年8月6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2021年8月19-26日期间,张朝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票145,946股。其中,超比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09,566股,占其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比例约为75%,违规减持总金额约为529.70万元(含税)。
作为公司时任核心技术人员,张朝晖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1年内,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上市时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且违规减持金额较大。张朝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5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张朝晖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核心技术人员张朝晖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