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8-1-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0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JingweiHirainTechnologiesCo.,Inc.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层)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8-1-4-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1年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708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经纬恒润”或“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释义相同:

落实函所列问题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宋体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楷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楷体(加粗)

8-1-4-2

目录

问题1 ...... 3问题2 ...... 19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 22

8-1-4-3

问题1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殊表决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加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殊表决权的合理性、必要性

1、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殊表决权的合理性、必要性

(1)设置特别表决权是稳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有效且可行的措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吉英存虽然可以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和加强控制权,但由于吉英存个人持有的资金有限,同时,公司的估值增长较快,且已达到较高的水平,在公司历次融资以及上市后融资的过程中,其个人已很难通过自有资金增持股份的方式避免股权被稀释。

综上,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是稳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有效且可行的措施。

)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具体方案符合相关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1)特别表决权安排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①发行人预计市值和收入满足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条件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并依据《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符合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条件。

②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吉英存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在恒润有限阶段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对公司成立以来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且在股份公司设立后继续担任公司

8-1-4-4

的董事长。同时,吉英存持有发行人10%以上的股份,因此,发行人关于特别表决权的持有人资格的安排符合上述规定。

③设置特别表决权程序合法有效2020年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和《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进行了相应规定,因此,设置特别表决权程序合法有效。2)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安排以来公司运行正常自2020年

日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安排以来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召开了

次股东大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严格遵守确定比例行使特别表决权,且历次股东大会正常、有效运行。因此,特别表决权的安排可以稳定、有效适用于发行人,且发行人已具备特别表决权安排下的公司治理经验。

综上,特别表决权的设置是经过测算并与公司各股东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特别表决权设置以来运行正常,特别表决权的安排可以稳定、有效适用于发行人,且发行人已具备特别表决权安排下的公司治理经验。

)特别表决权安排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①特别表决权安排兼顾了中小股东利益

为稳定吉英存控制权,保证发行人治理结构持续稳定且有效,发行人筹划设置特别表决权,经测算,若将每1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分别对应2份至10份普通表决权股份(即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权数量范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假设按照本次发行3,000万股进行测算,除非特别说明,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每一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对应2倍至10倍B类股份上市前吉英存直接持股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上市前吉英存直接持股+员工持股平台控制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上市后吉英存直接持股+员工持股平台控制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持股平台减持完毕后控制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上市后吉英存直接持股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

8-1-4-5

237,997,81538.57%48,448,62549.17%48,448,62537.70%00%37,997,81529.56%
346,524,13143.46%56,974,94153.22%56,974,94141.57%00%46,524,13133.95%
455,050,44747.63%65,501,25756.67%65,501,25744.99%00%55,050,44737.81%
563,576,76351.23%74,027,57359.65%74,027,57348.04%00%63,576,76341.26%
672,103,07954.36%82,553,88962.24%82,553,88950.76%00%72,103,07944.34%
780,629,39557.12%91,080,20564.52%91,080,20553.21%00%80,629,39547.11%
889,155,71159.56%99,606,52166.54%99,606,52155.43%00%89,155,71149.62%
997,682,02761.74%108,132,83768.35%108,132,83757.45%00%97,682,02751.90%
10106,208,34363.70%116,659,15369.97%116,659,15359.30%00%106,208,34353.99%

根据上述测算,发行人2020年10月18日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吉英存直接持有的8,526,316股设置为A类股份,每股可投六票,公司其余股份为B类股份,每股可投一票,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前后吉英存的表决权比例对比变化情况如下:

设置特别表决权前后对比上市前吉英存直接持股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上市前吉英存直接持股+员工持股平台控制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上市后吉英存直接持股+员工持股平台控制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持股平台减持完毕后控制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上市后吉英存直接持股表决权数量(票)表决权比例的占比
未设置特别表决权29,471,49932.75%39,922,30944.36%39,922,30933.27%00%29,471,49924.56%
设置特别表决权72,103,07954.36%82,553,88962.24%82,553,88950.76%00%72,103,07944.34%

如上表所述:a)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获得核准,吉英存的持股比例将有所下降,若未设置特别表决权,“吉英存直接持股+控制员工持股平台”的表决权比例将下降至

33.27%;b)在上市及锁定期满后,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减持规则的前提下,员工持股平台将逐步完成减持,减持完成后,吉英存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进一步降低至为

24.56%;c)发行人上市前已进行多轮融资,机构股东的持股比例已达

14.58%。由于绝大部分机构股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该等基金到达其《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期,为完成投资退出、实现对其出资人的收益分配,相关机构股东将逐步实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加之本次上市发行的股份,也会导致发行人在二级市场可交易的股份比例增高,增加了发行人被收购的风险;d)若公司实施再融资或对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则吉英存控制或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将再一步降低,以上情形,均可能存在影响吉英存实际控制人地位稳定性的风险。

8-1-4-6

基于上述,按照将吉英存直接持有的8,526,316股作为A类股份,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

倍进行特别表决权设置,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获得核准,“吉英存直接持股+控制员工持股平台”的表决权比例方达到

50.76%,未超过

;在员工持股平台逐步完成减持后,吉英存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将降低至44.34%,未超过50%。

综上,在设置特别表决权比例时,采用将吉英存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6倍进行设置时,吉英存所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在特别表决权设置前后及本次发行上市前后均未超过三分之二,在稳定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的同时,在保护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维护发行人治理结构的稳定之间形成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上述特别表决权的设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②避免控制权不稳定对公司生产经营稳定连贯的不利干扰,保护公司及股东长期利益

经纬恒润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的电子系统科技服务公司,多年深耕于在技术领域的突破并打破技术壁垒,坚持自主研发和创新。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形成了1477项专利、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且公司在直接服务国内外众多知名整车生产企业以及知名汽车一级供应商的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经纬恒润凭借多年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已在国内汽车电子领域具备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及品牌影响力,但由于国际电子产业发展比国内起步更早,形成了以博世、大陆、安波福等为代表的行业内国际知名电子产品供应商,除北美、欧盟等其原主要市场外,随着中国汽车市场逐步成为销量的领跑者,该等国际知名电子产品供应商已早在中国市场布局,通过收购、设立合资公司等各种方式希望可以更为深入的开拓中国市场业务。与之相比,经纬恒润从收入体量、资金实力以及国际知名度等方面,目前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但经纬恒润的技术和生产能力、在国内市场的行业地位等均属于该等国际知名电子产品供应商通过对其完成收购更进一步开拓中国市场的诱因,历史上出现过国际巨头有意收购公司的情况。

随着经纬恒润在汽车和高端装备领域业务的发展,未来将作为产业链重要参与者承担更多重要的汽车、高端装备电子系统领域的相关产品开发和研发任务,服务于我国汽车和高端装备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被资本关注和被国际巨头收购、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8-1-4-7

若本次发行上市获得核准,但发行人无法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则可能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带来不利干扰,影响公司相关订单、任务的执行与交付,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长期利益,甚至可能影响我国智能汽车、高端装备等相关产业供应链的稳定及信息数据的安全性。

综上,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别表决权是为了确保在上市后控制权稳定、保证治理结构持续稳定且有效,以及避免第三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干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是稳定和加强吉英存控制权的有效且可行的措施、特别表决权安排具体方案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且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安排以来公司运行正常,因此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别表决权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殊表决权的原因及依据

(1)股改及上市计划较为明确,设置特别表决权存在迫切性

发行人在2020年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在筹划科创板发行上市的相关方案,并且预计在上市申报前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1.4条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条件。为了确保在上市后稳定和加强吉英存控制权、保证治理结构持续稳定且有效,以及避免第三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干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行人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筹划论证了特别表决权的设置安排,并于2020年10月1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

在创立大会后,公司积极推进发行上市相关工作,发行上市申请于2021年

日获得了上交所受理。

(2)相关政策的出台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2018年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指出“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2019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依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4.5.2条和

4.5.6条的规定,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

8-1-4-8

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

(3)存在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案例提供参考在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之前,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刻得”)和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电动”)已提交了IPO申请。优刻得于2019年

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优刻得IPO申请于2019年4月1日获得了受理、2020年1月20日发行上市。精进电动于2019年

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予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正定北翔能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特别表决权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IPO申请于2020年6月23日获得了受理。该等案例为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提供了实践参考。

综上,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别表决权符合公司的发行上市进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与同类案例无显著区别。

(二)加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应对措施

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应对措施

为防范滥用特别表决权,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发行人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以下措施,对行使特别表决权及享有特别表决权股东的相关权利形成规范和约束,具体如下:

序号《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4.5.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2020年10月1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且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符合
24.5.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吉英存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在恒润有限阶段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对公司成立以来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且在股份公司设立后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吉英存持有发行人10%以上的股份。符合
34.5.4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公司章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仅有吉英存为A类股份持有者,其直接持符合

8-1-4-9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有的公司股份8,526,316股为A类股份,每份A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均为B类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6倍,未超过10倍。
44.5.5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A类股份与B类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符合
54.5.6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本规则所称特别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后(即为“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A类股份,不得提高A类股份比例。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A类股份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等措施,保证A类股份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本章程所称A类股份比例,是指全部A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符合
64.5.7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本规则所称普通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根据《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以及《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普通表决权股份数为81,473,684,普通表决权比例超过10%。《公司章程(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章程(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

8-1-4-10

74.5.8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所持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在向他人转让后,则该等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其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8和4.5.9条的规定,其所持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在向他人转让后,该等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且其所持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将不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A类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份:(二)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A类股份,或者将A类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符合
84.5.9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第4.5.3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二)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四)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发生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普通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A类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份:(一)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二)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A类股份,或者将A类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三)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A类股份均应当转换为B类股份。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A类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B类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B类股份的A类股份数量、剩余A类股份数量等情况。符合说明:由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对其直接持股的部分股份设置了特别表决权,因此不适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5.9第(二)款“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94.5.10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二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第4.5.6条、第4.5.9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A类股份及B类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案进行表决时,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六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但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二)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四)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二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根据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的除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增加:(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聘请或者解聘非职工代表监事。符合,且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更为严格,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的保护措施。

8-1-4-11

104.5.11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第4.5.10条规定事项等情况。《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事项等情况。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在特别表决权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特别表决权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予以披露。符合
114.5.12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5.3条的要求;(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本规则第4.5.9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四)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本章其他规定的情况。《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后,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一)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二)A类股份是否出现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B类股份;(三)公司A类股份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本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五)公司及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遵守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符合
124.5.1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现前款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予以改正。《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已作出声明,“本人将遵守《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特别表决权,不会因为特别表决权的设置安排对中小股东的权益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
134.5.14上市公司或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和转换成普通股份登记事宜。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出具承诺,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和转换成普通股份登记事宜。符合

(1)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得到巩固根据本回复第(一)部分之“2、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殊表决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吉英存所直接持有的部分股份设定为特别表决权股份有利于稳定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有利于维护发行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是对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2)审慎确定特别表决权比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上述表格,发行人在设置特别表决权时量化分析了将每

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分别对应2份至10份普通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对发行人上市前后的影响,并审慎地将每份

8-1-4-12

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设置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6倍的情况下,按照该等设置,吉英存所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在特别表决权设置前后及本次发行上市前后均未超过三分之二,且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持股平台减持后,吉英存所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即使在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情况下也仅为

44.34%。综上,发行人审慎确定了特别表决权比例,兼顾了稳定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发行人治理结构的稳定连贯以及对公司发展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3)严格限制特别表决权比例的提高根据上表,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限制特别表决权比例的提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A类股份,不得提高A类股份比例;

)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A类股份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等措施,保证A类股份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3)在审议“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且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综上,上述规定对A类股份比例的提高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可以确保上市后,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现有水平,防范了通过滥用特别表决权进一步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的情形,保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4)严格限制特别表决权的适用范围及权利的行使根据上表,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行使特别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吉英存也作出相关承诺,主要包括1)在出现上述《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时,A类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份;2)在审议上述《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3)除《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A类股份与B类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

综上,上述规定严格限制了特别表决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有关投资者基本权利及重要权利的上述若干重大事项限制了特别表决权权利的行使,能够防止发生特别表决权滥用及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能够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8-1-4-13

(5)对特别表决权股份施加更严格的减持、转让限制根据上表,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以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吉英存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对行使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减持、转让进行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以及“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A类股份,或者将A类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的情况下,A类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份;

)其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或转让。

综上,具有特别表决权的A类股份,相对于B类股份受到更严格的减持、转让限制,使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相对于持有B类股份的其他股东、公众投资者更加重视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制约其滥用特别表决权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6)充分重视股东的分红权,就特别表决权的行使设置了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更为严格的对中小股东切身利益保护的措施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事宜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除在公司股东大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听取、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行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考虑到利润分配为股东的核心利益。经公司2021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12月1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审议通过,豁免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通知义务)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补充增加相关内容,即在审议“(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该等安排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更为严格,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的保护措施。

8-1-4-14

(7)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就特别表决权的权限进行限制,有利于强化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发挥独立监督的职能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对“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更有利于强化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发挥独立监督的职能。

发行人设置了

名独立董事,在《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均赋予独立董事相关的监督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3)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审议公司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相关事项;

)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发布专业意见等,并有权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发行人设置监事会,对特别表决权的安排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出具专项意见,就特别表决权的行使设置了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更为严格的对中小股东切身利益保护的措施

根据上表,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上市后,监事会对特别表决权的安排及执行情况起到监督的作用,且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出具专项意见,包括

)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要求;2)A类股份是否出现《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B类股份;

)公司A类股份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公司章程(草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及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遵守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

考虑到监事会的上述监督职能,经公司2021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

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审议通过,豁免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通知义务)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补充增加相关内容,即在审议“

(七)聘请或者解聘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该等安排较《科创

8-1-4-15

板股票上市规则》更为严格,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的保护措施。

)中小股东享有的会议召集以及提案权根据上表,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的情况下,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章程(草案)》亦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另外,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发行人通过建立相关内控管理制度等强化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发行人已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并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等强化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另外,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在特别表决权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特别表决权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予以披露。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已作出声明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已作出声明,“本人将遵守《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特别表决权,不会因为特别表决权的设置安排对中小股东的权益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另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吉英存亦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其中亦承诺了“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根据上述《公司章程(草案)》、内控制度以及相关约束措施,发行人特别表决权的安排符合相关规定,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具体明确,且将通过修订公司章

8-1-4-16

程并由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应对措施,因此,适用特别表决权的安排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进一步加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应对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经公司2021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12月1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审议通过,豁免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通知义务)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补充增加相关内容,即在审议“(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及“(七)聘请或者解聘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该等安排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更为严格,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的保护。

综上,发行人设置了一定机制以防范特别表决权机制滥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已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中特别表决权的适用范围、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了声明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8-1-4-17

3、其他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设置的相关情况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存在如下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设置的案例,与经纬恒润的设置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公司简称股票代码上市日期特别表决权设置时间IPO申请受理时间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上市后,不考虑特别表决权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比例上市后,考虑特别表决权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比例不适用特别表决权事项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情况下是否适用特别表决权聘请或者解聘非职工代表监事情况下是否适用特别表决权增发股份情况下是否适用特别表决权
1汇宇制药6885532021/10/262020/5/272020/12/2531.27%60.95%(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精进电动6882802021/10/272019/10/142020/6/231016.04%59.29%(1)修改公司章程;(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3)聘任或者解聘独立董事;(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优刻得6881582020/1/202019/3/172019/4/1523.12%60.06%(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2)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经纬恒润--2020/10/182021/6/29633.27%50.76%(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2)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6)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聘请或者解聘非职工代表监事。

8-1-4-18

如上表,经纬恒润的特别表决权设置方案与已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设置方案无显著差异。并且,在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聘请或者解聘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事项中,经纬恒润不适用特别表决权,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公司外,已提交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的公司中,云从科技、旷视科技、思特威、奥比中光、商米科技、华勤技术等也设置了特别表决权方案。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英存出具的承诺;

2、核查了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相关会议文件、决议文件,以及自设立设置特别表决权之后历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决议文件等材料;

3、查阅了相关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等公开披露文件;

、就发行人的历次会议的参与以及权利行使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的股东。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别表决权是为了确保在上市后控制权稳定、保证治理结构持续稳定且有效,以及避免第三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干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是稳定和加强吉英存控制权的有效且可行的措施、特别表决权安排具体方案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且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安排以来公司运行正常,因此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别表决权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发行人在上市申报前设置特别表决权符合公司的发行上市进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与同类案例无显著区别。

3、发行人设置了一定机制以防范特别表决权机制滥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已进

8-1-4-19

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中特别表决权的适用范围,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了声明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问题2请发行人针对现有三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处任职领薪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作进一步评估,并对发行人现有顾问的任职领薪情况进行适当性梳理。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针对现有三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处任职领薪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作进一步评估

1、关于方芳、马晓林

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方芳、马晓林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但由于方芳、马晓林均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时间较长,依托其各自之前对公司的深入了解以及工作经验和特长,发行人或子公司在其退休后继续聘任其对发行人或子公司某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建设性意见,并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方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于2017年

日与子公司上海仁童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返聘服务的内容主要是对公司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方面的人员招聘、培训等提供咨询意见和指导。

马晓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于2020年11月1日与发行人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返聘服务的内容主要是对公司内部审计方面的财务审计、采购审计、资产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流程和规范性提供咨询意见和指导。

公司在上述人力资源、内审部门均配置相关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负责该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方芳、马晓林仅对上述部门的某方面具体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指导,不参与发行人或子公司以及上述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发行人审慎评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经协商一致,已解除与方芳、马晓林的退休返聘合同、其已不再担任高级顾问,公司不再向其发放薪酬。

8-1-4-20

2、关于张秦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张秦具体职责是作为信息化建设工程师参与发行人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包括需求梳理、流程规划、软件开发等方面,不参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发行人审慎评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经协商一致,已解除与张秦的劳动合同,其已不再担任高级顾问或信息化建设工程师,公司不再向其发放薪酬。

综上,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方芳、马晓林和张秦在发行人处任职是为部门业务提供咨询意见和指导。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方芳、马晓林和张秦均已不再是公司高级顾问,也不担任任何职务,公司不再向其发放薪酬。

(二)对发行人现有顾问的任职领薪情况进行适当性梳理

发行人聘请的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发行人或子公司的某项工作或某部门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建设性意见,与其专业特长和经验契合,发行人根据其提供顾问工作的具体内容向其支付一定的顾问费用,与其服务工作内容相适当。截至2020年

日,发行人聘请了10名顾问(包含方芳、马晓林和张秦等3名高级顾问),向其支付的费用为2,500-21,000元/月不等。

本次IPO申报基准日后,发行人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对部分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已与部分顾问解除了聘用关系。截至2021年

日,除前述

名高级顾问外,发行人仍聘请了4名外部顾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性别年龄首次聘用时间为公司提供的顾问服务内容顾问费用(元/月)说明
1742015年10月汽车电子产品结构设计指导与咨询5,000.00在原单位退休后聘用
2642018年4月摄像头光学产品设计指导18,000.00高校员工
3342018年6月汽车电子高速数字电子电路设计的指导与评审10,000.00高校员工
4632021年6月地图产品规格书编制、制图以及出品的指导与咨询2,500.00在原单位退休后聘用

经发行人审慎评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经协商一致,发行人已与全部顾问解除了聘用关系,公司不再向其发放薪酬。

8-1-4-21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核查了股东方芳、马晓林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以及其离职申请、审批情况表;

、核查了股东张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其离职申请、审批情况表;

3、核查了公司及子公司与顾问签订的顾问协议及其离职申请、审批情况表;

4、核查了公司关于聘请顾问的相关制度;

、访谈了股东方芳、马晓林以及张秦,以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方芳、马晓林和张秦在发行人处任职是为部门业务提供咨询意见和指导。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方芳、马晓林和张秦均已不再是公司高级顾问,也不担任任何职务,公司不再向其发放薪酬。

、发行人聘请的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发行人或子公司的某项工作或某部门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建设性意见,与其专业特长和经验契合,发行人根据其提供顾问工作的具体内容向其支付一定的顾问费用,与其服务工作内容相适当。经发行人审慎评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经协商一致,发行人已与全部顾问解除了聘用关系,公司不再向其发放薪酬。

8-1-4-22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以下无正文)

8-1-4-2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8-1-4-24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本人承诺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8-1-4-2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永新刘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8-1-4-26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保荐机构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保本保荐机构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8-1-4-27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保荐机构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保本保荐机构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