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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5,834.44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理财品种,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包括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产品,且上述产品不得进行质押。该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出口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性操作。公司针对远期结汇业务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小宁 杨永兴 黄宝山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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