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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1-092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权激励属于以子公司阳光新能源股权对公司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在公司层面形成股份支付,影响公司损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为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清晰地了解该事项的相关内容,现就其中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股权激励方案补充说明如下:

一、阳光新能源股权激励方案

公司为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的远期目标,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强员工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同时也使员工能够分享阳光新能源成长带来的收益,形成公司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拟在阳光新能源层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来源

阳光新能源新增发行的股份。

2、激励方式

所有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或《合伙协议》,并在阳光新能源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上签字确认并同意受该方案的约束,激励对象直接和/或通过对应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阳光新能源的股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配套设置了阳光

新能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并设置了禁售期,待满足全部条件后,逐年放开减持限制。

3、激励对象

阳光新能源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阳光新能源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骨干员工。

本次股权激励主要考虑了激励对象所担任职务、对公司和阳光新能源的贡献、任职年限、现金支付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从而确定购股权分配数额,且激励对象无严重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未有因个人原因给公司或集团造成资金、财产、商誉、管理等方面的损失。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管顾亦磊先生、吴家貌先生、李顺先生。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在公司负责的光储事业部业务与阳光新能源业务能形成一定的协同效应,且激励对象工作表现较好,故公司拟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集团跨条线业务间的相互支持和协调发展,促进阳光新能源竞争力的提升、经营目标的达成。

顾亦磊先生以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新增发股份的方式参与本次股权激励,吴家貌先生、李顺先生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相应份额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新增发股份的方式参与本次股权激励。

4、授予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平台及个人激励对象增资的价格均为3.6元/股。

5、授予时间

本次股权激励所涉阳光新能源的股权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授予完成。

6、禁售期

阳光新能源的股权激励计划禁售期为指员工持股平台/个人激励对象持有阳光新能源的股份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或员工持股平台/个人激励对象自愿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所示的股份锁定期限。员工持股平台或个人激励对象持有阳光新能源股份的禁售期自员工持股平台/个人激励对象成为阳光新能源股东之日起算。

7、解锁(减持)条件

禁售期结束后,员工持股平台中的激励对象及个人激励对象每年可减持比例

按照阳光新能源净利润考核条件达成情况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1)阳光新能源净利润考核条件

2021年2022年2013年2024年2025年
【净利润1】AA×1.15A×1.3A×1.45A×1.6
【净利润2】AA×1.25A×1.5A×1.75A×2

注:2026-2030年阳光新能源净利润考核条件将根据阳光新能源2025年的经营情况及市场情况重新确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或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执行。

(2)个人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B、C和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

(3)个人减持比例

除另有约定外,激励对象个人可减持其持有之阳光新能源股份比例按照下述规则执行:

1)当阳光新能源上一年度净利润等于或超过净利润目标2,若激励对象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低于B,其当年可减持份额比例为30%;若激励对象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当年可减持份额比例为10%;若激励对象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当年不可减持。

2)当阳光新能源上一年度净利润等于或超过净利润目标1,但小于净利润目标2,若激励对象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低于B,其当年可减持份额比例为20%;若激励对象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当年可减持份额比例为5%;若激励对象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当年不可减持。

3)当阳光新能源上一年度净利润小于净利润目标1,若激励对象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低于B,其当年可减持份额比例为10%;若激励对象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其当年不可减持。

4)若激励对象个人出现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公司因经营考虑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情形无法适用个人考核条件的,激励对象个人或其财产份额的继承人的可减持比例结合阳光新能源净利润考核条件并参照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的情形确定。

5)若激励对象个人在禁售期或全部股份解锁前出现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违规、

违纪、违法被辞退等情形,其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或阳光新能源股份中尚未解锁部分,应由公司回购或按公司要求转让给其他激励对象。回购或转让价格为持股平台或个人认购阳光新能源股权的成本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如根据法律法规激励对象另外受到或承诺了禁售限制,则激励对象实际减持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前述承诺之规定。有关阳光新能源股权激励的其他具体内容,由阳光新能源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相关协议文本等进行确定。

8、会计处理

本次股权激励属于以子公司阳光新能源股权对公司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在公司层面形成股份支付,影响公司损益;在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层面,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不影响子公司损益。

本次用于员工激励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参照《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债转股所涉及的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1]第02069号)中阳光新能源截至2021年10月31日每股对应的股权价值确定,每股公允价为5.82元,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每股3.60元,公允价与股权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经测算,本次授予的9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1,998.00万元,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及减持比例进行分期摊销,并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

9、审议程序

2021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曹仁贤、张许成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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