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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5、《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能够规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落实。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关联董事回避了股权激励计划关联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团队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青李 勉卢 睿2021 年 12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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