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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事先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各项议案,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可行性,给予董事会的授权合理。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各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姚力军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书》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书>的议案》,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暨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姚力军先生签署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力军先生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贵州兴钛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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