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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措施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公司编制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本次发行。

5.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

体事宜的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6.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姚力军先生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姚力军先生签署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力军先生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书》的内容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7.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编制了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相关方所做的承诺切实可行,符合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和公司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发展现状和经营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机制,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故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

五、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贵州兴钛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且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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