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及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以后,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快速,基于公司扩张股本的需要,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发展阶段、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可适当增加利润分配比例及次数,保证分红回报的持续、稳定。由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阶段,如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及盈利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