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忠国、李淼、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37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损失
2020年6月3日,你公司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彩虹(张家港)平板显示有限公司解除与彩虹集团(邵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基板玻璃生产线租赁协议。上述基板玻璃产线属于市场淘汰产线,解除后无租金收入,未来现金流显著变化,发生明显减值迹象。2020年8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基板玻璃生产线计提减值准备
7.71亿元情况进行说明。你公司已于2020年6月知悉基板玻璃生产线重大减值迹象将导致资产重大减值损失,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9月、2020年7月,你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等10人以成本价购买了彩虹光电人才公寓,人均支付购房款80万元以上,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忠国、总经理李淼、时任董事会秘书龙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忠国、李淼、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促进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